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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县着手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良性互动


发布日期:2011-11-14作者:佚名来源:采集所得点击数:

    日前,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发文,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建立民事诉讼案件委托调解制度》和《关于建立民事诉讼案件协助调解制度》。这两项制度的出台,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,也为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尝试。

   近年来,由于受司法最终解决等因素的影响,使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了一定制约,各级调解组织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,而法院审判压力却空前增加,还出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形成有机统一等情况,为此,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,出台了上述两项制度,旨在及时化解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。

    按照这两项制度的规定,当事人因婚姻、收养、赡养、相邻关系、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,如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,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,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。当事人达成协议的,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,未达成协议的,则由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及时进行审理,法院在审理时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参与调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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